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者:迎新网发布时间:2017-08-28浏览次数:349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生活和学习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之一。为明确各系、各相关部门、全体学生在学生公寓管理中的职责,维护学生公寓的秩序,营造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公寓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文明宿舍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宣教函[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居住的公寓和宿舍管理。

第三条学生公寓实行半公寓化管理,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方针,努力为广大同学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凡在校住宿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宿舍为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培养严谨勤奋的学习风气,营造整洁和谐的宿舍环境,开展健康有益的宿舍文化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的主要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是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生公寓管理上负直接责任,下设公寓管理科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二)加强学生公寓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自查整改、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及时处置学生在学生公寓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系加强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会同相关教学系对学生违纪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公寓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三)负责公寓楼管员的管理;

(四)完善学生宿舍长、楼层长、楼栋负责人网格化安全管理体系,督促和协调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五)安排部署学生宿舍文化节(月)活动,会同各教学系开展文明宿舍评选活动;

(六)实行敏感时期、节假日学生公寓学工干部值班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七)检查、督促各系、相关部门在学生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通报安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条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一)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上负监管责任;

(二)会同学生处开展学生公寓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和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三)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常性地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指导各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逃生演习,是学生和管理人员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五)配合地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类消防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

第七条院团委、学生会的主要职责:

院团委、学生会是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的建设和指导部门,在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的运行管理中负监管责任,推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八条各系的主要责任:

(一)各系是学生管理的主体单位,在本系学生公寓和宿舍管理上负主体责任;

(二)负责本系宿管员的管理;

(三)建立各系领导分区包片和干部教师联系学生公寓宿舍制度,确保每个宿舍都有干部教师联系,通过经常性的走访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四)经常性组织开展宿舍安全、节水节电专题教育和检查,配合保卫处开展安全培训,做好学生宿舍卫生、安全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配合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对学生违纪违规实施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五)根据学生工作处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系学生宿舍文化节(月)活动,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六)落实本系专兼职辅导员进驻公寓制度,加强对学生学习、生活、心理、就业等方面的指导帮助。

第三章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一节住宿及出入制度

第九条 凡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交费住宿,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住宿。

第十条 学生宿舍(包括宿舍楼区)由学生处公寓管理科统一管理、分配和调整,各系、各部门配合工作。男、女生按系分楼、分层集中住宿,男女生楼均实行封闭式管理,男生不允许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允许进入男生宿舍。执行公务者须经楼管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是代表学院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宿管助理、值班人员和保洁人员),学生必须尊重并接受其管理。值班人员有权查看学生的学生证,学生必须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学院公寓设置有门禁道闸,学生出入宿舍须持校园一卡通刷卡进入,并接受管理人员的询问检查,无证学生不得进入宿舍楼。

第十三条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经登记后方可进入,2200前必须离开。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不允许随意留宿他人。学生家长、亲友来访,熄灯后不许在楼内逗留、住宿。

第十五条未办理住宿手续的学生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六条各宿舍选举舍长一人,协助、配合公寓管理科和各系对本宿舍学生进行监督、管理。宿舍长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管理,是学生干部的一员,在担任宿舍长期间享有学生干部的权利。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和占用宿舍,确需调换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公寓管理科统一调整。

第十八条学生在宿舍内必须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不打架、不骂人、不说脏话;尊重他人、尊重民族习惯。

第十九条学生在上课时间不得在宿舍睡觉,生病学生需出示病历或医院证明。

第二十条学生不得在楼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打闹玩耍、敲打饭盆、脸盆等物;禁止在宿舍区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禁止从事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得在宿舍随意张贴,严禁看淫秽书刊、光盘,严禁赌博、打麻将、抽烟、喝酒。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得在窗台、暖气上摆放物品;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严禁在宿舍内向窗外抛扔杂物,翻越窗户、阳台。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在楼道内、大厅内随意堆放杂物;禁止在宿舍楼内打球、滑旱冰。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宿舍楼及厕所张贴、散发广告和海报;禁止在学生宿舍楼区传销商品;严禁校外人员到学生宿舍楼推销商品。

第二十五条关心集体、团结互助、按时作息,维护公共秩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节作息制度

第二十六条作息时间。每天2230前学生归宿,由管理人员清点人数,2300熄灯就寝,星期五、六以及节假日2400熄灯就寝。

第二十七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回宿舍,按时熄灯就寝,禁止夜不归宿,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登记并说明理由方可进入。每周一各系汇总一周,报公寓管理科,公寓管理科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住宿学生因病、因事夜间不能返回宿舍,或放假前需要提前离校的,须按照《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实施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夜间锁门制度,每天2230锁门。

第三十条毕业生在毕业证下发三日内离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暂住学生宿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经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公寓管理科安排住宿。寒暑假需要留住学生宿舍的,由留住学生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陈述理由,经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公寓管理科安排住宿。学生所在系须安排老师值守,负责学生管理。

第三节宿舍财产、物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每一位同学都有责任、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发现宿舍水、电、暖、门窗、床架等设施出现损坏需要维修时,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联系维修。

第三十二条宿舍内的一切公用物品不得擅自转借或据为已有。

第三十三条宿舍楼内和宿舍房间里的所有设施、家具、备品,不得擅自搬运、挪用、拆改。

第三十四条房间中桌、凳、床架、床板、床垫、门窗、玻璃、灯具等所有家具、设施必须加以爱护。自然损坏的,申报后可及时维修;人为有意破坏者,加倍赔偿。

第三十五条宿舍成员每人配钥匙一把,公寓管理科备有各宿舍钥匙一把,以便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和设施维修。未经公寓管理科同意,宿舍成员不得擅自转借和私配钥匙,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必须将钥匙交予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爱护宿舍楼内的水、电、暖,自觉养成节水、节电,随手关灯、关水的习惯,一旦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公寓管理科汇报,以便及时维修。

第三十七条携带物品(除书本外)须填报携物单,经值班室登记方可带出。学生因钥匙丢失等原因无法进入宿舍时,应持学生证、身份证到楼管室借用备用钥匙,严禁撬门。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宿须填写《退宿申请表》,到公寓管理科办理手续,财产验收合格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九条学生毕业时空出的宿舍,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维修、粉刷,作为新生宿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四节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宿舍卫生要求达到地面干净、无垃圾,桌面无灰尘,墙壁上无污迹,天花板无蜘蛛网,门窗、灯具无灰尘,床上被褥及衣物、书报、学习用品摆放整齐,房间无异味。室内垃圾需随时打扫,并清理至垃圾箱内。

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向楼道、窗外泼洒污物;禁止乱扔废纸、塑料袋等物品;剩饭、剩菜不得倒入水池;禁止在墙壁上乱涂乱画,乱挂衣物;禁止在厕所里随地便溺,养成便后冲水,手纸入篓的良好习惯。

第四十二条宿舍卫生由舍长负责安排,要求制定宿舍卫生值日表,做到宿舍每日清扫整理,每周大扫除,并负责门外两边中线范围的楼道、墙壁洁净无污迹。

第四十三条公寓管理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宿舍卫生进行抽查和每月一次的全面检查,有关宿舍卫生检查的标准及检查办法详见《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第五节用电及安全保障

第四十四条学生宿舍实行限时供电制度。供电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630800供电,周六、周日上午800开始供电;夏秋时节周日至周四下午19002300供电,周五、周六延至2400;冬春时节17302300供电,周五、周六延至2400

第四十五条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关,杜绝长明灯。

第四十六条严禁私改电源线路、私拉电源,私接灯具,严禁使用电炉、电褥、电热杯、热水器、电吹风等电热器具。

第四十七条学生禁止在宿舍及宿舍楼内吸烟,禁止在熄灯后点蜡烛。

第四十八条严禁在宿舍及楼道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做饭;严禁在宿舍楼内、外焚烧纸张、杂物。

四十九学生要爱护宿舍楼内的防护栏及消防、通讯设施,严禁乱拆乱动,严禁攀爬、翻越门窗、阳台。

第五十条宿舍楼内(包括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禁止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禁止堆放杂物。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及管制刀具等物品进入宿舍楼内。

第五十二条遇有侵扰、偷盗、破坏等情况,及时报公寓管理科和学院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公寓楼及宿舍安全检查规定

五十三实施学生公寓安全日查、周查、月查制度:

(一)每日检查项目

1. 检查公寓楼内用电、用火有无违规情况。

2. 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各防火门、通道门是否处于能及时关闭,开启状态。

(二)每周检查项目

1.学生宿舍内学生安全用电状况。

2.各公寓楼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善。

3.各公寓楼内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4.各公寓楼楼管对所处公寓楼楼门钥匙和个通道门钥匙的了解状况。

(三)每月检查项目

学生处会同后勤基建处,保卫处,物业公司对公寓楼进行安全卫生大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上报学院领导。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集中解决的,由学生处提交申请,学院在寒暑统一安排修缮。

第五十四条对于学生在公寓楼内的违规用电、用火情况及时发现、耐心教育,并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住宿学生违纪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未经楼管同意,男生擅自进入女生宿舍,或者女生擅自进入男生宿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七条学生不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进行侮辱和漫骂,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住宿学生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九条住宿学生2230以后返回宿舍楼,累计5次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10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条住宿学生夜不归宿1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3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累计5次给予警告处分。以冒名顶替的方式蒙骗宿管员检查,帮助同学夜不归宿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优受助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住宿学生因病、因事夜间不能返回宿舍,或放假前需要提前离校,未按规定到所在系办理请假登记手续的,按照夜不归宿处理。

第六十二条住宿学生擅自调换床位或占用宿舍,责令其及时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打闹玩耍、敲打饭盆、脸盆等物,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在宿舍楼内打球、滑旱冰等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优受助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宿舍随意张贴,观看淫秽书画、光盘,赌博、打麻将、抽烟、喝酒、饲养宠物,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受助资格,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学生宿舍楼区传销商品者,没收其商品,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对故意损坏宿舍水、电、暖、桌、凳、床架、床板、床垫、门窗、玻璃、灯具等设施者,除加倍赔偿外,同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宿舍、楼道墙壁上、厕所等处乱写乱画以及在墙壁上踏鞋印、张贴广告、海报者,责令其清理干净,同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受助资格,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宿舍卫生严重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宿舍成员全年评优资格。

第六十九条对于随地吐痰,向楼道、窗外泼污水,抛扔杂物,随意将剩饭、剩菜倒入水池者,责令其清理干净,同时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故意破坏供电设施,私改电源线路、私拉电源,私接灯具者,在宿舍内擅用电炉、电褥、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等电热器具者,没收上述所用器具,并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供电设施和线路损坏的,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等重大事故,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在宿舍楼门前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在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妨碍通行者,由公寓管理人员责令改正,不服从管理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受助资格,或纪律处分,并交学院保卫处处理。

第七十二条楼内使用煤、汽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罐,在楼内焚烧纸张、杂物,晚间熄灯后燃烧蜡烛、使用明火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乱拆乱动宿舍楼内的防护栏及消防、通讯设施,或攀爬、翻越门窗、阳台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门窗、阳台、护栏等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学生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及管制刀具等物品进入宿舍楼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纪责任明确者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不明确,有充分理由认定为该宿舍所为,则由该宿舍全体成员集体负责。

第七十六条其他有碍宿舍卫生、安全、文明者,参照以上诸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个性化补充意见,由公寓管理科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学院批准后列入正式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公寓管理科应根据本办法开展学年度“文明宿舍”创建、评选、表彰活动,以及“宿舍文化节(月)”等特色教育活动。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