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鼓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教育部关于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试行条例。
第二条奖学金评定范围:连续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具有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均可参加评定。
第三条奖励名额:每学年由学生处根据学院学生工作的实际统一下达评定推荐名额。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等级及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
(三)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四)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道德品质优良,无无恶意拖欠学费及不文明现象。。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以及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理。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及他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班级管理工作及公益活动。
(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六)积极参加学院特色文化活动,理解并积极践行校训和学院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的成绩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5%;
(二)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10%;
(三)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15%;
(四)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20%。
第七条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完成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五至八周。新生进校后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奖学金。
(二)各系每学年评定奖学金时应专门组成领导小组,在班级评定结束后对本系评定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生处审批。
(三)各系评定奖学金时以班为单位,在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对学生进行全面考评。评定结果应及时向学生公布。
(四)学生处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全院奖学金审批结果报请主管院长批准,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八条奖学金经费来源:由财务处统一划拨。
第九条其它奖学金,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资金设立的奖学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捐助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与意愿,与学院协商后评奖,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同学,均由学院发给院级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一)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思想道德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学生反应强烈者;
(三)学年内功课考核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四)学年内受各种纪律处分者;
(五)受到学院取消评优资格处理者;
(六)本学期无故旷课达8学时者。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9日印发的《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试行条例》(兰职院[2007]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